项目时间:2014-06 - 2014-08
项目名称:东风汽车转动轴公司转让60%股权项目
项目描述:
项目介绍
东风汽车转动轴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上海兴川专用设备制造公司60%股权,核实股东变更、股权变更情况,调阅公司原始工商登记材料,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我的职责
进行股权转让法律尽职调查等工作,作为承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项目时间:2016-01 - 2016-09
项目名称:张先二、杜程程等与许三明、蒋智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项目描述:
项目介绍
原告张先二、杜程程、杜龙龙(以下简称张先二等三人)诉被告许三明、蒋智磊、张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东西湖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1月30日2时21分,许三明驾驶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杜罗字,沿本市江岸区建设大道西向东行驶至罗家庄社区附近交通护栏开口人行横道处掉头时,适遇蒋智磊饮酒后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建设大道由东各西行驶至此。由于许三明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设有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的路段行驶,且在不得掉头的人行横道处掉头,以及蒋智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蒋智磊所驾车车身前部撞上许三明所驾车辆驾驶室右侧,摩托车向右侧倒地,致杜罗字、许三明受伤,两车受损。杜罗字经长江航运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6年2月1日,杜罗字家属向长江航运总医院交纳抢救费1953.65元。事故发生后,蒋智磊向杜罗字的家属杜龙龙赔付50000元。2016年3月18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认定,许三明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蒋智磊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杜罗字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另查明,别克牌小型轿车系张慧所有。张慧与蒋智磊系夫妻关系,交通事故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别克牌小型轿车在联合财保东西湖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蒋智磊系酒后驾驶,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法院认为,许三明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设有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的路段行驶,且不得掉头的人行横道处掉头,以及蒋智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两方面原因,结合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认定许三明、蒋智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杜罗字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许三明、蒋智磊在本案中应各承担50%的侵权赔偿责任。张慧系别克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且与蒋智磊系夫妻关系,张慧应当知道蒋智磊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保险人在驾驶人醉酒的情况下,除垫付抢救费用、无责任医疗费外,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事故时,小型轿车的驾驶人蒋智磊仅是酒后驾驶,而非醉酒驾驶的情形,故联合财保东西湖公司在本案中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我的职责
本案中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1.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2.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在出庭时负责做开庭记录,传递文件证据等;3.撰写相关法律文件,如:起诉书,答辩状,谈话记录,当事人声明书等;4.负责日常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工作;5.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6.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法律询问,编写法律文书。
项目时间:2014-05 - 2015-05
项目名称: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
项目描述:
项目介绍
项目内容:研究劳教制度废除后,原劳教行为的处理以及被劳教人员的安置问题。
项目职责:在项目中担任负责人
项目成果:完成并刊发论文一篇,题为《后劳教时代社区矫正与行政处罚的衔接》。
我的职责
1.制作项目总体进度表与协调成员职责分工,督促项目进行;2.与指导老师进行沟通并撰写项目论文;3.书写项目过程中需要的各类文书,组织开展必要的社会调研。
项目时间:2016-12 - 至今
项目名称:产业基金投资的法律服务
项目描述:
项目介绍
四川双流某公司因债务问题需要处置资产,某西藏私募基金公司拟通过产业基金方式收购该资产。我受该公司委托,为其进行全面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结构设计、合同起草和审查。现目前,该项目正在推进中。
我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