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简小历
年龄:24岁
电话:180****9726
邮箱:948094****@qq.com
经验:2年
意向:法律顾问
时间:2012-09 - 2015-06
学校:简历本科技大学 | 专业:法律硕士(国际经济法) | 学历:硕士
时间:2008-09 - 2012-06
学校:简历本信息大学 | 专业:历史学+法学 | 学历:本科
工作时间:2012-12 - 2016-08
公司名称:简历本人才咨询有限公司 | 所在部门:合同管理 | 所在岗位:合同风险管理
工作描述:
审核并且评估商务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向相关部门提供法律建议,评估风险等级。
向非法律背景的员工提供合同相关法律咨询和培训。
每季度向全球总部及中国大区管理层汇报与合同及风险管理相关情况。
工作时间:2014-09 - 至今
公司名称:简历本人才咨询有限公司 | 所在部门:法务部 | 所在岗位:法务主管/专员
工作描述:
在该公司主要工作:
1、合同的管理与审查,负责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重要合同的管理与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2、负责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诉讼案件的协调与处理;
3、参与公司并购中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
项目时间:2012-06 - 至今
项目名称:《律师函》
项目描述:
项目介绍
致交通银行长春分行: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依法取得了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授权,向贵行致函如下:
贵行与委托人于2005年签订了《交通银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由贵行与购房人签订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并由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贵行以提供保证金的方式提供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第1.3.2条B款约定:。2006年12月8日贵行与委托人签订了《交通银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业务合作补充协议》,约定原协议第1.3.2条B款变更为:该开发商销售的房屋由期房转为现房(指取得他项权利证的房屋)后,甲方不再对已转现房屋收取保证金。
上述补充协议生效后,贵行对委托人销售的已转为现房且办理了他项权利证的房屋保证金没有返还,此扣留保证金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因此,贵行有义务将委托人销售的已转为现房的房屋保证金返还给委托人,以遵守双方的补充协议之约定。
专此函告,忘贵行慎思并妥善对待。
我的职责
我作为长春高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律师的律师助理出具《律师函》
项目时间:2016-12 - 至今
项目名称:某私立医院全体员工遣散
项目描述:
项目介绍
协助收购方遣散目标公司全部在职员工,对公司在职员工的劳动人事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草拟遣散方案,协助团队律师与客户沟通确定最终遣散方案及具体处理方式方法,与劳动部门沟通员工处理情况。处理项目所有细节事项,独立完成全体员工劳动人事情况调查,起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协议并回答客户及遣散员工的法律问题、指导员工签署全部通知及协议,安抚员工情绪、回答劳动监察部门相关问题等。
我的职责
基本技能:
1.2014年取得A类律师执业证;
2.在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以上,各领域法律实务技能较为系统扎实;
3.年平均处理诉讼案件超过50件,能够独立且较高质量地完成各类诉讼案件;
4.英语四级;
5.持有C1驾照并有较多驾驶经验。
商事仲裁/诉讼
刑事诉讼
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