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简小历
年龄:30岁
电话:159****6580
邮箱:565796****@qq.com
经验:8年
意向:律师/法律顾问/律师助理
时间:2011-09 - 2013-06
学校:简历本科技学院 | 专业:法学 | 学历:硕士
时间:2007-09 - 2011-06
学校:简历本大学 | 专业:旅游管理 | 学历:本科
工作时间:2004-06 - 2012-03
公司名称:简历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所在部门:市场部 | 所在岗位:经理兼法务
工作描述:
1、展览项目管理经验,独立运作项目,包括客户的前期开发、后期跟进、制作搭建等;
2、市场开发及客户沟通,有独立的项目执行能力,接单→设计→跟进→完成→售后
3、理解设计师与销售的项目具体要求,并与客户进行重要有效沟通;解决设计难点、参与工艺、材料改进,根据图纸提供项目报价和施工预算。
4、按照现有规范组织实际工作,制订、执行设计质量标准,把握设计的创意方向、水准及进度评估并改进设计方案、把握设计质量、具有可操作性,成本控制;
5、负责所属项目突发事件的解决
工作时间:2014-01 - 2015-12
公司名称:简历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所在部门:法务部 | 所在岗位:法务主管
工作描述:
1、负责起草、审核、规范各类合同文本;
2、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问题;
3、对公司内部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商务谈判工作的支持;
4、对外律师衔接工作;
5、劳动争议的处理;
6、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项目时间:2010-07 - 2015-12
项目名称:代表案例
项目描述:
项目介绍
1、作为股东方代表参与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及招投标谈判
2、为北京农银人寿新核心开发项目提供法律咨询
3、作为公司法律顾问对沈阳地铁1、2号线通信系统招投标提供法律支持
4、为江西省人社厅社会保险系统开发项目提供法律支持
5、参与对广州区域销售负责人审计工作
6、作为公司法律顾问对大连地铁通信系统招投标提供法律支持
7、参与营盘地区输水管线项目谈判
8、参与中信和宝诚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培训
我的职责
项目时间:2015-06 - 2015-12
项目名称:故意损害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项目描述:
项目介绍
一、马勇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马勇在本案中是被曹元成找去砸游戏厅的,在本案中仅起到帮忙和辅助的作用,因此是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马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马勇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然不构成自首情节,但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构成坦白。因此,可以从轻处罚。
三、从本案事实上看,马勇并没有打人,不存在实施故意伤害的事实。
从本案事实和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看,张晓亮想砸游戏厅,找到韩伟、王超,韩伟找的曹元成,曹元成找的马勇、周晶宇、刘文龙。韩伟对曹元成、马勇、周晶宇、刘文龙说:“帮张晓亮砸一家游戏厅,你们进去砸机器就行,砸完就走”(3月12号对韩伟第一次讯问第3页)、“砸几台机器吓唬吓唬他们别打人”(3月14号对韩伟第三次询问第3页)、“咱们上二楼砸游戏厅,别打人”(3月12日对曹元成第1次询问第4页)。因此是曹元成找的马勇,且马勇只知道要去砸游戏厅,不知道还要打人,实际上马勇也没打人,因此从事实上看,作为组织者的韩伟只是授意砸游戏厅没告诉打人,马勇实际上也没打人。打人的实际上是实行过限,与马勇无关。
四、打人者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应当单独承担故意伤害罪的责任,马勇不承担故意伤害的罪责。
通过上述案件事实,我们知道韩伟找到其他人去砸游戏厅,并且告诉他们砸游戏厅别打人,马勇也只是砸的游戏厅没有打任何人。至于打人者是实施的是超越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是典型的实行过限,应当由打人者单独承担故意伤害罪,马勇不应承担故意伤害的罪责。
五、马勇无犯罪记录,本次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者家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首先,根据马勇的现实表现,马勇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此次是受他人唆使才参加打砸游戏厅,是一时糊涂才触犯刑法,其社会危害性不大。
其次,马勇认罪态度良好,其家属积极参与赔偿受害者家属的调解,并积极配合赔偿事宜。
因此,马勇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者家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的职责
我作为马勇辩护人出庭辩护并出具《辩护词》
7年公司法务工作经验,目前从事律师职业。是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精通合同法、劳动法、公司法、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责任感强,能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借贷款纠纷、劳动关系纠纷、公司股东纠纷等公司常见的纠纷。帮助企业解决日常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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