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时间:2011-01到2010-04
项目名称:大型化工类央企的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
项目描述:
项目介绍
该项目由北京市政府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授权并资助,涉及制冷剂在主要海外市场国家的侵权风险检索和分析.
我的职责
作为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包括,精准了解客户需求,准备开题材料和宣讲;协调各方关系,监控项目进展;制定并调整检索策略,阅读文献并进行分类标引;确定障碍专利并逐一比对进行侵权风险分析;组织撰写分析报告;参加结题审评和宣讲。
专利检索系统:Thomson Innovation
项目时间:2016-01到2010-04
项目名称:张先二、杜程程等与许三明、蒋智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项目描述:
项目介绍
原告张先二、杜程程、杜龙龙(以下简称张先二等三人)诉被告许三明、蒋智磊、张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东西湖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1月30日2时21分,许三明驾驶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杜罗字,沿本市江岸区建设大道西向东行驶至罗家庄社区附近交通护栏开口人行横道处掉头时,适遇蒋智磊饮酒后驾驶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建设大道由东各西行驶至此。由于许三明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设有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的路段行驶,且在不得掉头的人行横道处掉头,以及蒋智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蒋智磊所驾车车身前部撞上许三明所驾车辆驾驶室右侧,摩托车向右侧倒地,致杜罗字、许三明受伤,两车受损。杜罗字经长江航运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6年2月1日,杜罗字家属向长江航运总医院交纳抢救费1953.65元。事故发生后,蒋智磊向杜罗字的家属杜龙龙赔付50000元。2016年3月18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认定,许三明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蒋智磊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杜罗字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另查明,别克牌小型轿车系张慧所有。张慧与蒋智磊系夫妻关系,交通事故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别克牌小型轿车在联合财保东西湖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蒋智磊系酒后驾驶,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法院认为,许三明驾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设有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的路段行驶,且不得掉头的人行横道处掉头,以及蒋智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两方面原因,结合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认定许三明、蒋智磊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杜罗字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许三明、蒋智磊在本案中应各承担50%的侵权赔偿责任。张慧系别克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且与蒋智磊系夫妻关系,张慧应当知道蒋智磊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保险人在驾驶人醉酒的情况下,除垫付抢救费用、无责任医疗费外,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事故时,小型轿车的驾驶人蒋智磊仅是酒后驾驶,而非醉酒驾驶的情形,故联合财保东西湖公司在本案中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我的职责
本案中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1.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2.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在出庭时负责做开庭记录,传递文件证据等;3.撰写相关法律文件,如:起诉书,答辩状,谈话记录,当事人声明书等;4.负责日常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工作;5.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6.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法律询问,编写法律文书。
项目时间:2015-06到2010-04
项目名称:李朔民与高星、汤龙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
项目描述:
项目介绍
原告李朔民诉被告高星、汤龙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新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18时40分许,被告高星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沿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兴新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江夏大道十字路口左转弯时,遇原告李朔民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兴新街由西向东行驶过来,被告高星驾车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致使两车相撞,发生致双方车辆受损及原告李朔民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6月15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作出夏公交认字(2015)第C0506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高星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朔民受伤后,先后在武汉市江夏区第一人民医院及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诊断伤情为左股骨颈骨折,被告高星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及20天的护理费3000元。2016年3月2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同济司法鉴定(2016)法医临床L0130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朔民所受伤伤残程度评为10级,给予后期治疗费12000元或据实赔付,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时间300日,其中含护理时间150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定责准确,法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原告李朔民的损失依法应先由机动车承保交强险的被告中财保新洲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付后不足部分,根据过错责任,法院酌定由被告高星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汤龙龙系机动车车主,应对被告高星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虽然在被告中财保新洲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但被告高星无证驾驶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责任免除情况,原告李朔民要求被告中财保新洲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损失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我的职责
在此案件中特别授权委找代理人。责任如下:1.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2.协助律师办理案件,在出庭时负责做开庭记录,传递文件证据等;3.撰写相关法律文件,如:起诉书,答辩状,谈话记录,当事人声明书等;4.负责日常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工作;5.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6.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法律询问,编写法律文书。
项目时间:2016-02到2010-04
项目名称:浙江某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主板IPO
项目描述:
项目介绍
1、尽职调查,按照首发办法、证券法、交易所规定等法律法规出具尽调报告及整改办法,制定相关内控制度规范公司治理;
2、对项目进行整改以期符合基本上市条件,进行股改,核查大额销售、采购的真实性、开取合规证明、调取工商内档,收集工商资料,厘清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等,在此基础上完成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编撰工作,同时帮助券商核查法律部分的内容;
3、补充年报、半年报,回答证监会的反馈问题等等
我的职责